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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东风与被告刘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东风,刘明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民初字第311号原告高东风,男,1972年12月18日生。被告刘明明,女,1987年10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东风与被告刘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东风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东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东风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东风负担。审 判 员  刘国才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黄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