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杨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何某某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0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牛党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