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8号原告吴某,女,1982年1月10日,广州市南沙区翠畔四街9号402……(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刘某,男,1975年11月13日,广州市南沙区翠畔世界9号402……(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被告:刘某离婚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