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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开民初字第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开民初字第0463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杨磊,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某。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某诉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尚未收取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王炜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