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开民初字第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开民初字第0463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杨磊,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某。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某诉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尚未收取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王炜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