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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鄂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鄂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梅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吴某某,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鄂某某,男,具体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鄂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多民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 赵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