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15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被执行人:戴云飞,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戴云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云飞于2013年1月18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戴云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戴云飞的银行存款1326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