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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东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东某,女,1984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常某某,男,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某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东某承担。审判员  牛建民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