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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罗凯伍与李光凤、朱敏、朱乐园民间借贷纠纷划拨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罗凯伍;李光凤;朱敏;朱乐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弋执字第00242号 申请执行人:罗凯伍,男,汉族,无业,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李光凤,女,汉族,无业,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朱敏(系被告李光凤之子),男,汉族,无业,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朱乐园(系被告李光凤之夫),男,汉族,无业,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弋民一初字第002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光凤、朱敏、朱乐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光凤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叙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轲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