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一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辉与邢小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107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3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亓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西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4月依法登记结婚,2008年10月23日生一子邢承煜。婚后一年,被告邢某就经常打牌赌博,甚至因打牌而被单位辞退,但被告邢某仍屡教不改。2012年10月,被告邢某因与原告李某吵架将原告李某用刀戳伤,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子邢承煜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邢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4.诉讼费由被告邢某承担。被告邢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邢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4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2008年10月23日生一子邢承煜,现就读于西安市阎良区海伦双语幼儿园。庭审中,原告李某认为,被告邢某婚后经常打牌赌博,尚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职责。2012年8月29日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邢某将原告李某戳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被告邢某缺席,致调解不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婚姻关系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邢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互相忠实,互相信任,互相体谅,经常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故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李某起诉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亓 锦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谷翔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