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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赵玉修与牟家国、郑龙远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牟家国;赵玉修;郑龙远;岑德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牟家国。委托代理人:叶世武。委托代理人:秦萌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龙远。委托代理人:吴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岑德卫。原审原告:赵玉修。委托代理人:何瀚波。上诉人牟家国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牟家国以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牟家国申请撤回上诉,系合法、自愿,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牟家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92元,减半收取2696元,由上诉人牟家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倪春艳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刘振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贺佳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