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龙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吴益喜与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益喜,王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55号原告:吴益喜委托代理人:叶波。被告: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益喜与被告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益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益喜撤回对被告王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280元,合计480元,由原告吴益喜负担。审判员  方雪林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