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吴益喜与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益喜,王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55号原告:吴益喜委托代理人:叶波。被告: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益喜与被告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益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益喜撤回对被告王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280元,合计480元,由原告吴益喜负担。审判员 方雪林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