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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一终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杨生志与鹿泉市寺家庄镇西龙贵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鹿泉市寺家庄镇西龙贵村委会,杨生志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石民一终字第00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鹿泉市寺家庄镇西龙贵村委会,住所地:鹿泉市寺家庄镇西龙贵村。法定代表人阴俊峰,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彦存,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生志。委托代理人林秋冬,男,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上诉人鹿泉市寺家庄镇西龙贵村委会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2)鹿民一初字第0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992年杨生志响应政府号召,经西龙贵村委会决定,承包本村村南郭庄道东3.9亩地,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和享受粮补。2009年4月28日因南水北调施工,征用杨生志地,经实地丈量实为3.99843亩,青苗补偿按每亩1000元规定应补偿杨生志3998.43元,土地补偿款每亩按4.6万元计算,应补偿杨生志183927.78元。该款已发放至村委会,经杨生志多次讨要,村委会至今推托未付款。上述事实有杨生志提交的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为证。原审认为,原告承包本村3.9亩(实为3.99843亩)地,并交纳各项费用和享受补贴,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该地有村委会证明并经农业局批复视为家庭承包土地,认定杨生志拥有该地的土地承包权,该地已被占用,被告应按规定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183927.78元(原告要求183922.78元)和青苗费3998.43元,合计187921.21元。原审判决为:限被告鹿泉市寺家庄镇西龙贵村委会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原告杨生志3.9亩(实为3.99843亩)地的土地补偿款183922.78元和青苗费3998.43元。合计187921.21元。本案诉讼费4058元由被告负担。判后,鹿泉市寺家庄镇西龙贵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l、依法撤销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2)鹿民一初字第0143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诉争承包地是被上诉人以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村委会的机动地,不是家庭承包土地,其也不具有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一审判决依据农业局的批复认定该地为上诉人的承包地是错误的。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土地补偿款183922.78元是错误的。依据河北省2009年1月新实行的冀政(2008)132号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片区价的通知》规定:土地补偿款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是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全体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三、一审判决按照安置补助费、青苗费(附着物)、和土地补偿款的规定进行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有一、二审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在案证实。二审中上诉人村委会称南水北调征地中家庭承包地按照4.6万元每亩计算偿征地补偿款。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自1992年承包本村3.9亩(实为3.99843亩)土地后,对诉争地进行了使用、管理、耕种,并按照家庭承包方式交纳了公粮、农业税、领取了粮补,充分行使了对该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虽然双方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上诉人亦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并不影响双方之间土地承包关系的成立。2009年南水北调工程征用该诉争土地后,双方当事人对诉争地的性质发生争议,上诉人向鹿泉市农业畜牧局进行了书面请示,鹿泉市农业畜牧局作出批复认定被上诉人杨生志拥有该地的土地承包权,上诉人收到鹿泉市农业畜牧局的批复后未提出异议,故原审判决根据该批复认定被上诉人杨生志拥有该地的土地承包权并无不妥。南水北调工程征用该诉争土地后,土地补偿款、青苗费已发放给上诉人,上诉人应按照规定将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费支付给被上诉人。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4058元,由上诉人鹿泉市寺家庄镇西龙贵村委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靳建军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刘振阁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