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芜湖金瑞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芜湖瑞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芜湖金瑞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芜湖瑞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鸠执字第104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金瑞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芜湖瑞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二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瑞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654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山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