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石XX与郝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XX,郝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021号原告石XX,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郝黎明,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XX与被告郝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XX于2013年1月15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石XX负担。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新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