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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罗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庆某与被执行人罗家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庆某,罗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罗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罗庆某,男,壮族。被执行人罗家某,男,壮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庆某与被执行人罗家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罗家某下达了本案的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罗家某当日即按本案执行标的履行完毕,并已缴纳执行费50元。同时,被执行人罗家某自愿向本院预缴纳了2013年1月至12月份的赡养费600元。2012年12月26日,上述款项已处分给申请执行人罗庆某领取。至此,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罗法执字第2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志强审 判 员  段志海人民陪审员  郁爱春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