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文安邦与桂生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邦,桂生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39号申请执行人:文安邦,男,1956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桂生和,男,1961年1月17日生,汉族,银行职员。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赣0981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桂生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桂生和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桂生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桂生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1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南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