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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文安邦与桂生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邦,桂生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39号申请执行人:文安邦,男,1956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桂生和,男,1961年1月17日生,汉族,银行职员。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赣0981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桂生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桂生和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桂生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桂生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1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南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