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渤海物资再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渤海物资再生有限责任公司,马玉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20号原告东营渤海物资再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二路389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3892-7。法定代理人郭秀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玉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渤海物资再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渤海物资再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渤海物资再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渤海物资再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素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