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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葛东文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东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17号原告葛东文,男,1961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12.15层。负责人孙家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东文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东文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东文负担。审判员  孙大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