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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陶╳飞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陶X飞盗窃案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北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X飞,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北检刑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X飞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尤海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X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陶X飞趁无人之机,来到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七区31-1号四楼其居住的出租房隔壁另一出租房前,用其捡来的一把“一”字型钥匙打开房门,将被害人郑X平放在房间桌子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盗走。同日20时40分,被告人陶X飞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将其盗得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退交到公安机关,此款已发还给被害人郑建平。作案工具“一”字型钥匙已被被告人陶X飞丢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X飞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陶X飞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X平的报案陈述材料,证人雷X军、罗X云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清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陶X飞的户籍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院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的陶X飞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郑建平赔礼道歉,被害人郑建平对被告人陶X飞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X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X飞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陶X飞作案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X飞案发后自愿退赃,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X飞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X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余 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屈晓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