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惠州市德鑫农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德鑫农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行初字第4号原告:惠州市德鑫农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春德。委托代理人:何俊林,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林建辉,局长。原告惠州市德鑫农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德鑫农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远忠审判员 钟翔能审判员 张建中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观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