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黄╳╳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X,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浦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X被执行人黄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X、黄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李X、黄XX已全部履行债务为由,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2010)浦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0)浦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 强审 判 员 张光明代理审判员 米世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翁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