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马文洁与威海市伟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洁,威海市伟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马文洁,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威海市伟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负责人刘伟。申请执行人马文洁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威海市伟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31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案款9315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崂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志 坚审判员 李 建 才审判员 侯���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开 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