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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瓶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葛树忠与蔡文军、李建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树忠,蔡文军,李建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瓶商初字第176号原告:葛树忠。被告:蔡文军。被告:李建芬。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葛树忠诉被告蔡文军、李建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4年3月25日通知原告葛树忠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627元,但原告葛树忠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雁翔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缪剑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