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瓶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葛树忠与蔡文军、李建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树忠,蔡文军,李建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瓶商初字第176号原告:葛树忠。被告:蔡文军。被告:李建芬。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葛树忠诉被告蔡文军、李建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4年3月25日通知原告葛树忠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627元,但原告葛树忠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雁翔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缪剑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