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金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钟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金某在平阳县鳌江镇建华街第二间无证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四副头”的形式聚众赌博并非法抽取头薪。至同年8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赌场共抽取头薪约人民币120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金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王某、施某、杨某、薛某的证言,视频光盘,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缴款收据,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金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游乐群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