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扬新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童中平与程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中平,程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新民初字第100号原告童中平。被告程业飞,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中平与被告程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童中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丽容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小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