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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林俊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俊梅,王昌华,谭爱君,临沂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林俊梅。被执行人王昌华。被执行人谭爱君。第三人临沂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林俊梅与被执行人王昌华、谭爱君、临沂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临民初字第3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昌华、谭爱君、临沂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俊梅于200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128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111285元,扣缴执行费556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3)临民初字第3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