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陶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陶民初字第57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潘金平、黄文豪。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为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人民币,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包晓春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