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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陶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陶民初字第57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潘金平、黄文豪。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为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人民币,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包晓春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