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富林与周弟观、朱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林,周弟观,朱甫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20号原告:王富林。委托代理人:徐亮。被告:周弟观。被告:朱甫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林与被告周弟观、朱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富林经本院通知,未按时缴纳诉讼费及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王富林收到本院通知后,仍不缴纳诉讼费及公告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富林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洁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