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温瑞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丽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龙。被告蔡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德余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姚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