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丽与被告王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丽,王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083号原告王艳丽,女,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野,男,35岁,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丽与被告王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丽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艳丽负担。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佟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