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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新催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遥橡塑有限公司、罗则根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路遥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新催字第19号申请人:台州市路遥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新光村。法定代表人:罗则根。申请人台州市路遥橡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10200052/21498202,出票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9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3月17日,出票行为新昌工商银行,出票人为新昌县杰创控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景加源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路遥橡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路遥橡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永仁人民陪审员  严永平人民陪审员  王旭忠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蓓蓓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公告(2012)绍新催字第19号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台州市路遥橡塑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10200052/21498202,出票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9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3月17日,出票行为新昌工商银行,出票人为新昌县杰创控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景加源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2)绍新催字第1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路遥橡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一三年一月十六日(请张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