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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敬志金、黄卫、谭星光寻衅滋事罪刑事裁定书3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1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敬志金,男。曾于2009年3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本案于2012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卫,男。曾于2008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谭星光,男。因本案于2012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敬志金、黄卫、谭星光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15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敬志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7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敬志金酒后路过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百货路口,上前搂住从此经过的林某某,林某某表示拒绝,并声称其男友张某某就在前面。被告人敬志金遂上前殴打张某某,同行的被告人黄卫、谭星光二人亦上前协助殴打张某某及被害人刘某某、徐某某,将三被害人打伤后离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右侧尺骨茎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7月15日2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举报,抓获被告人黄卫、谭星光,并用黄卫的电话通知被告人敬志金前往派出所调解,遂抓获被告人敬志金。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敬志金、黄卫、谭星光的供述等。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敬志金、黄卫、谭星光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敬志金在未受到讯问,且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认定其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敬志金主动挑起事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虽对三名被告人不予区分主从犯,但在量刑时予以区分。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敬志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黄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三、被告人谭星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敬志金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他是在酒后意识不清的情况下犯罪,在清醒后自首,如实交代罪行,综上,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敬志金、原审被告人黄卫、谭星光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敬志金提出他是在酒后犯罪,请求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理由并非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事由,原审根据查明事实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对其科以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量刑恰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提出他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对该情节予以确认,并已从轻处罚,该情节不得再次成为从轻、减轻处罚的事由,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敬志金及原审被告人黄卫、谭星光应该反思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巨大伤害,并在以后的生活中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遵纪守法。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利 鹏代理审判员 孙   霄代理审判员 叶 金 花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晨(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