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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执字第0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彪与贺建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彪,贺建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023-2号申请执行人:邓彪,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贺建艳,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邓彪与贺建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贺建艳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2)琅民一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58145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1200元,执行费800元,下余案款60595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