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分行与被执行人俞╳╳、高╳╳、北海╳╳有限公司关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中国XX分行。被执行人俞XX。被执行人高XX。被执行北海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中国XX分行申请执行俞XX、高XX、北海XX公司关于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XX分行依据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银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5242.9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俞XX的银行存款28000元。2012年12月3日双方当事人因本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明确本案被执行人偿还6058.25元即结清本案。对上述扣划款28000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及退申请执行人应收款6058.25元后,余款人民币21891.75元本院已退还给被执行人俞XX本人。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银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4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