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勇与刘长青诉前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刘长青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018号申请人张勇,男,汉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被申请人刘长青,男,汉族,陕西汉阴县人。申请人张勇与被申请人刘长青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裁定,将本申请人刘长青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予以扣押。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长青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的扣押。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邹明胜人民陪审员 罗依成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