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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勇与刘长青诉前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刘长青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018号申请人张勇,男,汉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被申请人刘长青,男,汉族,陕西汉阴县人。申请人张勇与被申请人刘长青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裁定,将本申请人刘长青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予以扣押。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长青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的扣押。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邹明胜人民陪审员  罗依成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