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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金燕文体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金华市金燕文体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62号原告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向荣。委托代理人蓝小林。被告金华市金燕文体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玉宝。原告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金燕文体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已结清货款,原告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惠仙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