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高发旺与周慧卿、韩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发旺,周慧卿,韩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烦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民初字第18号原告高发旺,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被告周慧卿,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娄烦县马家庄乡尖山矿职工。被告韩峰,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长垣县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烦县支公司,住所地娄烦县城。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发旺诉被告周慧卿、韩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发旺于二O一三年一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发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发旺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发旺负担。审判员 高小青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