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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宫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尚华与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尚华,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172号原告陈尚华。被告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天夫,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尚华与被告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尚华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素巧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