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倴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刘桂与李德海赔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李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倴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德海,男,53岁,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桂与李德海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德海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1)倴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