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倴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刘桂与李德海赔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李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倴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德海,男,53岁,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桂与李德海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德海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1)倴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