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俊奇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州商联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奇,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州商联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王俊奇。委托代理人:贺迪娜。委托代理人:吴红叶。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州商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奇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州商联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奇撤回本案诉讼。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俊奇负担。审 判 员 谢敏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