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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自彬与安徽临泉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彬,安徽临泉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李自彬,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泉县。委托代理人:赵子征,市民。被告:安徽临泉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法定代表人:陈志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允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彬与被告安徽临泉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自彬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李自彬减半负担。审判员  黄炳峰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