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强申请执行程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程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李强,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程永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石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程永强向申请执行人李强履行给付金钱案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永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共计人民币3825026元(其中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261333元、案件受理费1844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02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郎奠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庞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