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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昕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隆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昕,吉林市隆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李昕,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理工大学教师,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孙淑芹,女,194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隆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李万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昕与吉林市隆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328.5元)一案中,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3年1月15日,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