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商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与赵克良、周仁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赵克良,周仁凤,杨均强,张志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8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号。负责人:王光晓,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钧、李建丽,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克良,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赵克勇,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申军,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周仁凤,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赵克勇,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杨均强,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张志军,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申军,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与被告赵克良、被告周仁凤、被告杨均强、被告张志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曹慧敏审判员 张岱松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