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谭某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谢,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2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羁押,同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2)3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韩玉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6日19时许,吸毒人员罗某虎电话联系被告人谭某谢求购5克冰毒,双方约定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村“燕子”(身份不详)家里进行交易。后谭某谢来到约定地点,以1400元钱的价格贩卖了部分毒品给罗某虎。2012年8月22日22时许,吸毒人员罗某虎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谭某谢求购5克冰毒,双方谈好价格为每克300元,并约定次日16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107国道旁边的肯德基餐厅见面交易。8月22日17时许,双方见面后,谭某谢要求罗某虎跟随其到宏X宾馆交易,途中两人被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之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罗某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书证抓获经过、通话记录、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谢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涉案毒品的数量及成分的认定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未能缴获,不能进行数量称量和成分鉴定,仅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认定毒品数量和成分不妥。但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证据存疑利益归被告人的原则,对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在三年以下量刑处罚。关于被告人当庭辩称自己只是中间介绍人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与买毒人员直接联系,并直接商定好价格,在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被告人辩称自己第二次贩卖毒品系未遂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该次交易尚未交付毒品,但买卖双方已经商谈好价格并进行了会见接洽,交易条件完全完成,贩卖毒品已经既遂,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毒品犯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归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加 云人民陪审员 陈 炯 波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勇(兼)书 记 员 陈 丽 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