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恒敏与麦德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敏,麦德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376号原告张恒敏,住址湖北省仙桃市。委托代理人陈静,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麦德安,住址广东省江门市阳江县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恒敏诉被告麦德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恒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卓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