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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恢裁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恢裁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法定代理人阮某某,女。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29日作出的(2012)莲民一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2年12月6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5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8550元发还给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阮某某,阮红娟于2013年1月9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臧振华审 判 员  李 坤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