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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德周与许天恩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周,许天恩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532号原告李德周,男,193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必仲,漳州市芗城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天恩,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受理原告李德周与被告许天恩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愿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德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丽容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小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