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钱玉龙与被告张耀和、袁兴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玉龙,张耀和,袁兴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第234号原告:钱玉龙。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耀和。被告:袁兴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玉龙与被告张耀和、袁兴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玉龙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玉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玉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钱玉龙承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