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执民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固利佳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蓉升达光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市固利佳贸易有限公司,温州蓉升达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3.1.16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固利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法定代表人:夏建乐。被执行人:温州蓉升达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超俊。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固利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蓉升达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制作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州蓉升达光学有限公司厂房已抵押银行,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要求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302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3年1月16日止,被执行人温州蓉升达光学有限公司欠申请人温州市固利佳贸易有限公司2255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王 宇 来源:百度“”